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方是否仍对该安排拥有共同控制权:二是评估合营安排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 (3)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①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A、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确认单 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是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五是确认单独 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 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 的利益份额,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 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合营方应确认按照上述原则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企业的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 债。但合营方对于因其他股东未按约定向合营安排提供资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等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的, 从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 B、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 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 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 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C、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 实现内部利润仍包 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 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D、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 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 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业务 ②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 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即,共同经营的参与方,不论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够享有共同经营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 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义务,对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采用与合营方相同的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4)关于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中,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 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 chin乡 www.chinfocom.cn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4 方是否仍对该安排拥有共同控制权;二是评估合营安排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 (3)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① 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A、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确认单 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三 是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五是确认单独 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 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 的利益份额,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 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合营方应确认按照上述原则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企业的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 债。但合营方对于因其他股东未按约定向合营安排提供资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等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的, 从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 B、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 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 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 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C、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 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 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D、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 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 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业务。 ②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 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即,共同经营的参与方,不论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够享有共同经营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 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义务,对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采用与合营方相同的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4)关于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中,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核算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 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