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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缔结条约、宣布战争的同意权 (一)国会对有关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约、有关重要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 海条约、有关限制主权的条约、媾和条约、构成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 及有关立法事项条约有同意缔结和批准权。 (二)国会对宣布战争、向国外派遣国军、或大韩民国领土内驻留外国军队,均有 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调查权 (一)国会可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 此有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 (二)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务总理等出席国会答辩的义务 (一)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进 行情况,陈述意见,答复质询。 (二)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应出席答辩。国务 总理或国务委员被要求出席时,可委派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职务的议决权 (一)国会可向总统建议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的职务。 (二)第一项解职建议,需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本 届国会议员赞成。 第六十四条国会和自由权 (一)国会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可制定有关议事和内部规则。 (二)国会可审查议员资格,可惩戒议员。 (三)开除议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本届国会议员的同意。 (四)对第二项及第三项处分,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弹劾、追诉权及其决定的效力 (一)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政府各部部长、宪法裁判所审判官、法官、中 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院长、监察委员及其他法律所定公务员,在执行 公务过程中违犯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决议弹劾追诉。第六十条缔结条约、宣布战争的同意权 (一)国会对有关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约、有关重要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 海条约、有关限制主权的条约、媾和条约、构成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 及有关立法事项条约有同意缔结和批准权。 (二)国会对宣布战争、向国外派遣国军、或大韩民国领土内驻留外国军队,均有 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调查权 (一)国会可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 此有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 (二)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务总理等出席国会答辩的义务 (一)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政府工作进 行情况,陈述意见,答复质询。 (二)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应出席答辩。国务 总理或国务委员被要求出席时,可委派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职务的议决权 (一)国会可向总统建议解除国务总理、国务委员的职务。 (二)第一项解职建议,需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本 届国会议员赞成。 第六十四条国会和自由权 (一)国会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可制定有关议事和内部规则。 (二)国会可审查议员资格,可惩戒议员。 (三)开除议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本届国会议员的同意。 (四)对第二项及第三项处分,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弹劾、追诉权及其决定的效力 (一)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政府各部部长、宪法裁判所审判官、法官、中 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院长、监察委员及其他法律所定公务员,在执行 公务过程中违犯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决议弹劾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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