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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己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 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 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 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己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 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 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 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 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 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 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 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 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 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 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 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 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 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利息 第七十八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 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免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 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 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 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 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 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 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 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 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 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 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 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 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 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 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 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 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 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 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 利息 第七十八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 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免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 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 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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