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 “殷之法刑弃灰于市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制之 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 残三族之道也,是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 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 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 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刑法的实施,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惩 罚犯罪。但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又可能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受损害。在现 代法治社会,需要通过刑法对国家的刑罚权进行控制,无论是犯罪概念、 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都以刑法事先规定为限,实行罪刑法定, 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不受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从这 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 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功能。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 “殷之法刑弃灰于市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制之 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 残三族之道也,是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 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 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 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刑法的实施,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惩 罚犯罪。但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又可能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受损害。在现 代法治社会,需要通过刑法对国家的刑罚权进行控制,无论是犯罪概念、 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都以刑法事先规定为限,实行罪刑法定, 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不受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从这 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 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