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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 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 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 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 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 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 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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