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业扶贫、智力扶贫和帮困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并在发挥科技型企业技术优势上下功夫,在 党建+扶贫上做文章,在扶贫、扶智、扶志上想办法,务求扶贫工作见得成效。 十七、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参股公司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破产清算事项 2007年12月,经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淮化股份, 淮化股份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公司出资4500万元,按1:0.67折股,折合2996.99万股,占 总股本的4.99%(详见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东华科技2007-021号《对外投资公告》)。在2007 年参股淮化股份之时,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以健全公司资本退出机制,防控投 资风险 淮化股份当时是安徽省最大的煤化工企业,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肥料制 造业30强、安徽省工业企业50强之列,也是安徽省淮南市扶持上市的重点公司之一。但作为 传统的化肥企业,淮化股份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持续波动。近年来,由于环保从严督查, 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 2019年5月,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化集团依法破产工作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淮化 股份于2019年7月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淮化股份解散并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等议案 自2016年始,公司便着手处置所持有的淮化股份的股权。考虑到淮化股份是公司长期战 略客户,同时淮化集团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且目前仍持有公司0.38%的股权,具有较深的 历史渊源和较好的业务关系。故公司一直在与淮化集团就执行《股份回购协议》事项进行协 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8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淮化 集团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2月合肥市中院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2019 年3月,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安徽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诉申请。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3号】,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公司根据淮化股份、淮化集团的经营状况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在2018年 计提减值、2019年将公允价值减记为0。 公司正在关注淮化股份的破产进展情况,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十八、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chin乡 www.cninfocom.cn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5 业扶贫、智力扶贫和帮困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并在发挥科技型企业技术优势上下功夫,在 党建+扶贫上做文章,在扶贫、扶智、扶志上想办法,务求扶贫工作见得成效。 十七、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参股公司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破产清算事项 2007年12月,经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淮化股份。 淮化股份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公司出资4500万元,按1:0.67折股,折合2996.99万股,占 总股本的4.99%(详见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东华科技2007-021号《对外投资公告》)。在2007 年参股淮化股份之时,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以健全公司资本退出机制,防控投 资风险。 淮化股份当时是安徽省最大的煤化工企业,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肥料制 造业30强、安徽省工业企业50强之列,也是安徽省淮南市扶持上市的重点公司之一。但作为 传统的化肥企业,淮化股份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持续波动。近年来,由于环保从严督查, 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 2019年5月,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化集团依法破产工作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淮化 股份于2019年7月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淮化股份解散并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等议案。 自2016年始,公司便着手处置所持有的淮化股份的股权。考虑到淮化股份是公司长期战 略客户,同时淮化集团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且目前仍持有公司0.38%的股权,具有较深的 历史渊源和较好的业务关系。故公司一直在与淮化集团就执行《股份回购协议》事项进行协 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8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淮化 集团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2月合肥市中院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2019 年3月,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安徽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诉申请。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3号】,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公司根据淮化股份、淮化集团的经营状况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在2018年 计提减值、2019年将公允价值减记为0。 公司正在关注淮化股份的破产进展情况,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十八、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