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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百姓关注的三部法律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4日~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提请本次会议 审议。这几部法律草案的立法背景是什么,法律草案中有哪些亮点,与普通百姓又有哪些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强调仲裁效率,体现民生关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 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 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 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 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 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 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 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 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 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 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 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 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 在一些困难。草案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草案 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年的水污 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自1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 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 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的局面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 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 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谈谈百姓关注的三部法律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8 月 24 日~30 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提请本次会议 审议。这几部法律草案的立法背景是什么,法律草案中有哪些亮点,与普通百姓又有哪些关 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强调仲裁效率,体现民生关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 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 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 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三 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 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 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 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 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 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 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 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 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 在一些困难。草案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草案 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 11 年的水污 染防治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自 1996 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 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 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账的局面。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 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 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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