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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 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 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 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 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 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 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 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 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 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 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 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 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 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 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 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 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 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 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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