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 二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 汽车和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制度逐步确 立。 产品召回制度(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 二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 汽车和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制度逐步确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