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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 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 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 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 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 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 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 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 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 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 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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