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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 7月18日会议决议:本校教务长、院长、系主任绝 对不得在他校兼课,其他专任教授在外兼课每星期 以2小时为限.其所授功课以在校现授之课为限, 如有石守此项规定得即行改任讲师。7月18日会议决议:本校教务长、院长、系主任绝 对不得在他校兼课,其他专任教授在外兼课每星期 以2小时为限.其所授功课以在校现授之课为限, 如有石守此项规定得即行改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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