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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 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 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 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 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 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 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 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 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 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 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 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 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图围 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 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 笔费用。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 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 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 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 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 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 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 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 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 放弃的士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 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 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 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 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 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 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 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 3(这是 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 3 头,农夫愿支付 3 美元,如果 减为 1 头,则支付 5 美元; 如果减为零,则支付 6 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 2 头而不 是 3 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 3 美元。 这 3 美元就成为增加第 3 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 增加第 3 头牛时是否付出 3 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 3 头牛时是 否收到 3 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 下,3 美元都是增加第 3 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 2 头增至 3 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 (包括支付 3 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 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 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 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 9 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 土地的成本。 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 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 4 头或更多, 他才愿支付这 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 3 头,农夫愿付 3 美元;如果减至 2 头,愿付 6 美元,如果减至 1 头,愿付 8 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 9 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 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 3 头减至 2 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 3 美元,这 3 美元表示增加第 3 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 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 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 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 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 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 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 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 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 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 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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