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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 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八)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应进行批 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九)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十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抗拒不交的,送当地人民法院处 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欧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 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 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 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七)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 器具;有意 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八) 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应进行批 评教育,并 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 按投机倒把 行为处理。 (九) 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十一)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处以 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抗拒不交的,送当地人民法院处 理。 (十三)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欧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 人员,或冒充 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 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 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 与本办法有抵 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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