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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诉讼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 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 托书。 诉讼进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变更诉讼代理权。 如果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 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委托期限届满: (4)代理的诉讼终结,或者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二)委托诉讼代理权 y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 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 托书。 y 诉讼进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变更诉讼代理权。 如果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 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y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x (1)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x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x (3)委托期限届满; x (4)代理的诉讼终结,或者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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