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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 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 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 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 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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