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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6 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 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 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 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 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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