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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 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 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 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 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 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 区。因为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 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 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 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 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 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25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 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20年前的先知先觉, 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 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 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 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 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 民法发展的脉搏,并以此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 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 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 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 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 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 区。因为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 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 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 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 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 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 25 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 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 20 年前的先知先觉, 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 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 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 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 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 民法发展的脉搏,并以此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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