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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 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 止的期间。 1.4.“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6个月的期间 为一个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1.2.“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 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1.3.“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 止的期间。 1.4.“计息期”: (1)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第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6个月的期间 为一个计息期; (2)第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如该期末月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5)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 1.5.“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该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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