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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 意味着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帅与指导的地位,有时又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法 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际,这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前进性所决定的。在出现 新的法律关系,而又没相应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为:(u)平等原则:(2)息愿原则:(3)公平 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底良原则:(6)禁止权力灘用原则e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 决定了平等原则。所以《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 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止或法人自成立时起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不 得凌驾于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干预的过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所以《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规范应有较多的任意 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条款 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第四节公平原则 “公平”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更要 强调公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 发展而变化的,现阶段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 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9 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 意味着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帅与指导的地位,有时又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法 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际,这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前进性所决定的。在出现 新的法律关系,而又没相应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 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 决定了平等原则。所以《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 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止或法人自成立时起,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不 得凌驾于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干预的过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所以《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规范应有较多的任意 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 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第四节 公平原则 “公平”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更要 强调公平。《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 发展而变化的,现阶段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 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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