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_四。章第三节第五页教学内容 、经理 (一)经理的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二)经理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我国《公司法》第52、53条对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作了明确规定。监事 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文本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材料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 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同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査公司财 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髙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1 二、第 四 章 第 三 节 第 五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三、经理 (一) 经理的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 (二) 经理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我国《公司法》第 52、53 条对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作了明确规定。监事 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同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 监事会的职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 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