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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含18岁)~50岁,按每7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9年更换一次 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 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 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国家法律法规特别 规定的除外。 (二)依据以上规定假肢的具体安装次数为10次 1、顾某某生于1993年7月6日,事故发生于200×年×月27日,200×年×月9日定 残,200×年××月××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5年×月××日经××省肢体 伤残康复中心诊断适宜安装假肢。 2、顾某某出生至2002年×月×日定残的年龄是8岁,所以计算假肢的具体安装次数及 年龄是: 8岁~12岁一付 13岁~17岁一付 18岁~22岁一付 23岁~29岁一付30岁~36岁一付37岁~43岁一付 44岁~50岁一付51岁~59岁一付 60岁~68岁一付 69岁以上一付 这样,共计应安装10付。 三、××县Ⅹ×丝绸厂与×ⅩⅩ对该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川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该事 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丝绸厂所有,应由××丝绸厂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丝绸厂 修建了变压器房,安装了门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行为说明变压器房内设施由××丝绸 厂具体进行管理。由于××丝绸厂未按规定锁好变压器房的铁门,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顾 某某能接触到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其行为是造成顾某某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 对顾某某因触电事故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二)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承包人,是直接管理者,应对该事故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 责任,这也是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可的。同时,在这次审理中,二被告均认可目前仍然是 由第二被告×××继续承包经营第一被告××县Ⅹ×丝绸厂的客观事实,第二被告现在仍然 是第一被告的直接经营管理者 四、顾××所安假肢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 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 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依据×高法[200×序字3××号第5条“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应尽力督促 伤残人员进行首次安装,切实改善伤残人员的生活能力,使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落到实处。 事故、案件处理或结案后,受伤致残人员应尽可能就近与服务单位协商进行相应安装,并交 付首次安装费。首次安装后,余额、差额部分由受伤致残人员管理、补充。” 从以上的法律、政策规定可知,该事故的赔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给伤残人员自己,并由 其管理使用,这是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采取分期支付或与分期支付类似 的方法处理,这也是法律法规政策所不赞同的。况且,如果采取分期支付或者与分期支付类 似的方法处理的话,一旦被告人不存在了或者拒绝、无法支付其应付款项,这势必造成受伤 致残人员的假肢无法安装,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再者如果采取分期支付或者与 分期支付类似的方法处理的话,由于其时间跨度太长,长达数十年,以后的事情我们是难以18(含 18 岁)~50 岁,按每 7 年更换一次;50(含 50 岁)~70 岁,按每 9 年更换一次; 使用年限计算至 70 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 9 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 70 岁(含 70 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 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国家法律法规特别 规定的除外。” (二)依据以上规定假肢的具体安装次数为 10 次 1、顾某某生于 1993 年 7 月 6 日,事故发生于 200×年×月 27 日,200×年×月 9 日定 残,200×年××月××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5 年×月××日经××省肢体 伤残康复中心诊断适宜安装假肢。 2、顾某某出生至 2002 年×月×日定残的年龄是 8 岁,所以计算假肢的具体安装次数及 年龄是: 8 岁~12 岁一付 13 岁~17 岁一付 18 岁~22 岁一付 23 岁~29 岁一付 30 岁~36 岁一付 37 岁~43 岁一付 44 岁~50 岁一付 51 岁~59 岁一付 60 岁~68 岁一付 69 岁以上一付 这样,共计应安装 10 付。 三、××县××丝绸厂与×××对该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川民终字第 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该事 故的电力设施产权归××丝绸厂所有,应由××丝绸厂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丝绸厂 修建了变压器房,安装了门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行为说明变压器房内设施由××丝绸 厂具体进行管理。由于××丝绸厂未按规定锁好变压器房的铁门,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顾 某某能接触到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其行为是造成顾某某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 对顾某某因触电事故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二)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承包人,是直接管理者,应对该事故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 责任,这也是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可的。同时,在这次审理中,二被告均认可目前仍然是 由第二被告×××继续承包经营第一被告××县××丝绸厂的客观事实,第二被告现在仍然 是第一被告的直接经营管理者。 四、顾××所安假肢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 131 条以及本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确定第 19 条至第 29 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 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依据×高法[200×]字 3××号第 5 条“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应尽力督促 伤残人员进行首次安装,切实改善伤残人员的生活能力,使假肢或辅助器具安装落到实处。 事故、案件处理或结案后,受伤致残人员应尽可能就近与服务单位协商进行相应安装,并交 付首次安装费。首次安装后,余额、差额部分由受伤致残人员管理、补充。” 从以上的法律、政策规定可知,该事故的赔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给伤残人员自己,并由 其管理使用,这是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采取分期支付或与分期支付类似 的方法处理,这也是法律法规政策所不赞同的。况且,如果采取分期支付或者与分期支付类 似的方法处理的话,一旦被告人不存在了或者拒绝、无法支付其应付款项,这势必造成受伤 致残人员的假肢无法安装,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再者如果采取分期支付或者与 分期支付类似的方法处理的话,由于其时间跨度太长,长达数十年,以后的事情我们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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