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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商店销售物品(含个人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成 其授权机关批准认定的免税商店零 售免税货物,从1998年8月1日起, 均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货,不论经营者是哪类纳税 人或是否被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 点单位,从2002年起,一律按4% 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但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寄售商店销售物品(含个人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 其授权机关批准认定的免税商店零 售免税货物,从1998年8月1日起, 均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货,不论经营者是哪类纳税 人或是否被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 点单位,从2002年起,一律按4% 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但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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