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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3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9年8月27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糸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 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 动 第三条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 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 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 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行政规章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 第3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9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 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 动。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 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 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 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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