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为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 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2、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消 应当注意:确定力是相对的,并不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绝对不 能加以改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 消或变更行政行为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 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1)、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只有在行政行为的内容 中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才存在执行; (2)、不是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必须立即执行 (3)、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7 1、 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为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 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2、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消。 应当注意:确定力是相对的,并不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绝对不 能加以改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 消或变更行政行为。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 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1)、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只有在行政行为的内容 中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才存在执行; (2)、不是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必须立即执行; (3)、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