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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四川大骨和积产料信息服务中心 民法典保护 (1) 《民法典》合同编第501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 用;泄露、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的,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合同编第785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民法典》合同编第861条、868条、869条,分别规定了在技术开发合 同、技术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分配办法,以及 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保护 (1)《民法典》合同编第501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 用;泄露、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的,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合同编第785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民法典》合同编第861条、868条、869条,分别规定了在技术开发合 同、技术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分配办法,以及 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四川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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