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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 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的。”《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 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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