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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 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 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 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 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 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 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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