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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一系列间接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明。同样,另 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直接相反的事实来反驳对方主张,也可以用间接的事实来反驳。在具 体的案件审判中,司法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原告主张的是直接事实还是间接事实,都不 会引起举证责任分担的变化,原告应对其主张的直接或间接事实负举证责任。 3.辅助事实 所谓辅助事实,是指关于证据能力或证据价值的事实,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例 如,当存在着某证人经常说谎、证人是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之事实时,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就必然会降低,而这些事实就是典型的辅助事实。18再如,证人是否诚实,其认知能力、 记忆力和表达能力如何,是否存在丧失记忆、老人痴呆等事实,都影响到其出具的证言的可 靠性,也可成为待证事实。证明了这样的事实,必然会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图11: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的构成 权利发生事实 主要事实 权利妨碍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实体法事 权利消灭事实 间接事实 权利受制事实 辅助事实 (二)程序法上的事实 可能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很多,如管辖权是否具备、回避条件是否具备、保全条 件是否具备等。程序法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当事人用 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对程序法上的事实的证明,一般只需自由证明或释明。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 识。经验法则既包括日常生活中常人所熟知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前者为一般 性经验法则,后者为特殊性经验法则。对于一般性经验法则法官应当了解和把握,无须当事 人负证明责任,因而不成为证明对象:对于特殊性经验法则,法官对此没有终极性探知义务, 在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时,也成为证明对象。而且,经验法则并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作 198旧1高桥宏志:《辩论主义》,载张卫平等编:《民事诉讼法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1拿洁:《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7年版,第198页。困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一系列间接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明。同样,另 一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直接相反的事实来反驳对方主张,也可以用间接的事实来反驳。在具 体的案件审判中,司法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原告主张的是直接事实还是间接事实,都不 会引起举证责任分担的变化,原告应对其主张的直接或间接事实负举证责任。 3.辅助事实 所谓辅助事实,是指关于证据能力或证据价值的事实,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例 如,当存在着某证人经常说谎、证人是当事人的朋友或亲戚之事实时,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就必然会降低,而这些事实就是典型的辅助事实。198 再如,证人是否诚实,其认知能力、 记忆力和表达能力如何,是否存在丧失记忆、老人痴呆等事实,都影响到其出具的证言的可 靠性,也可成为待证事实。证明了这样的事实,必然会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图 11: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的构成 (二)程序法上的事实 可能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很多,如管辖权是否具备、回避条件是否具备、保全条 件是否具备等。程序法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当事人用 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对程序法上的事实的证明,一般只需自由证明或释明。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 识。经验法则既包括日常生活中常人所熟知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前者为一般 性经验法则,后者为特殊性经验法则。对于一般性经验法则法官应当了解和把握,无须当事 人负证明责任,因而不成为证明对象;对于特殊性经验法则,法官对此没有终极性探知义务, 在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时,也成为证明对象。199而且,经验法则并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作                                                               198 [日]高桥宏志:《辩论主义》,载张卫平等编:《民事诉讼法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29 页。 199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8 页。 主要事实 辅助事实 间接事实 权利消灭事实 权利受制事实 权利妨碍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实体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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