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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w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 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 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 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 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 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 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 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 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 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 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s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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