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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 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 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 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 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 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 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 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 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4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 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 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 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 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 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 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 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 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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