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 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 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 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 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