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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报告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1.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988.5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11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100001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1]2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月18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鸿路钢构”,股票代码“00254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 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80万股,网上发行2,720万股,其中网上 定价发行的2,720万股股票于2011年1月18日起上市交易,网下发行的680万股于2011年 4月18日上市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报告期内,公司无内部职工股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报告 - 11 -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 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1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11.4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988.55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100001 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1]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鸿路钢构”,股票代码“00254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 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680 万股,网上发行 2,720 万股,其中网上 定价发行的 2,720 万股股票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网下发行的 68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上市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报告期内,公司无内部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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