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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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