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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行政程序的再思考 行政程序近年来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行政程序的价值,尤其是独立价值 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已不再是一个新课题。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新发展 并不只限于行政程序观念的变革和对其展开的研究,其他领域里一些原先稳固的理论也同样 受到了挑战,而笔者发现,这些领域新理论的构建都与现代行政程序有着某种联系。本文试 图就这些联系进行一番探讨,并由此揭示出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所在,以期能对其有更准确 的把握。 各研究领域的新理论与现代行政程序关系剖析 (一)现代行政程序理念是人文精神的核心要求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我国 的行政法治建设逐渐走上了正轨,但这些在行政法学界一致获得好评的民主立法成果在实施 过程当中却遇到了各种困难,这是立法者和行政法学者始料未及的。为什么这些在西方早已 建立的法治、民主制度在当今的中国仍然不能顺利健全地建立起来?有的学者从法理学的角 度进行研究后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缺乏人文精神这种精神根基的支撑。中 国传统的人文精神是实用的、功利的从属于世俗权威的伦理精神:是非理性的、神秘主义的 注重群体精神、忽视个体价值,这些都与西方法治所赖以产生的批判精神、理性意志和对人 个体的关注正好相反,而中国从近代开始在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时就忽视了制度背后内在精 神的培养,走上了重表轻里的道路,当代的中国既不具有西方构建法治时的人文精神,又未 建立起自己的新人文精神,这不仅是已有立法实施效果大大折扣的根本原因,而且还会影响 到我国整个法治进程。① 可见,构筑一个全新的人文精神环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任务,这种新人文精神 的核心是将所有人都当作主体来尊重,否定一切将人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的思想和制 度。这与现代行政程序尊重行政相对人、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地位的思想不谋 而合。现代行政程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变传统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动地位 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利,通过行政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产生实体结果 通过程序正义吸收不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因此,现代行政程序不仅是民主行政的必要 组成部分,而且是构筑新型人文精神的直接推动力量。 (二)现代行政程序是实现现代行政博弈理论的重要途径 现代行政博弈理论是在对平衡论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被提出来的,所谓博弈就是强调行政 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竞争和合作的关系,主张通过调整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形成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使双方能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进行沟通、配合 和互相监督,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双赢状态,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②这种行政法的博弈要 依靠现代行政程序来实现。 首先,行政法上的博弈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具有平等地位为前提的 在民主行政中,行政相对人不再像传统“命令—一服从”模式中那样,一味处于被动服从状 态,而是一个能动的主体,具有了一定的主导地位,可以与行政主体“讨价还价”。在行政 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不可能通过实体法对等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实 现,而只能通过在实体法、程序法和救济法中,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计不同 的分配格局来实现,在现代行政程序中对行政主体苛以义务,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 利,是实现双方法律地位总体平等的重要途径。 其次,行政法上的博弈也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规定了行政 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正是为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进行博弈的依据以及如何进入、进行、退出博弈的规则。可见,现代行政 程序保证了行政法博弈的正常进行。关于现代行政程序的再思考 行政程序近年来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行政程序的价值,尤其是独立价值 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已不再是一个新课题。但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新发展 并不只限于行政程序观念的变革和对其展开的研究,其他领域里一些原先稳固的理论也同样 受到了挑战,而笔者发现,这些领域新理论的构建都与现代行政程序有着某种联系。本文试 图就这些联系进行一番探讨,并由此揭示出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所在,以期能对其有更准确 的把握。 一、 各研究领域的新理论与现代行政程序关系剖析 (一)现代行政程序理念是人文精神的核心要求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我国 的行政法治建设逐渐走上了正轨,但这些在行政法学界一致获得好评的民主立法成果在实施 过程当中却遇到了各种困难,这是立法者和行政法学者始料未及的。为什么这些在西方早已 建立的法治、民主制度在当今的中国仍然不能顺利健全地建立起来?有的学者从法理学的角 度进行研究后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缺乏人文精神这种精神根基的支撑。中 国传统的人文精神是实用的、功利的从属于世俗权威的伦理精神;是非理性的、神秘主义的; 注重群体精神、忽视个体价值,这些都与西方法治所赖以产生的批判精神、理性意志和对人 个体的关注正好相反,而中国从近代开始在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时就忽视了制度背后内在精 神的培养,走上了重表轻里的道路,当代的中国既不具有西方构建法治时的人文精神,又未 建立起自己的新人文精神,这不仅是已有立法实施效果大大折扣的根本原因,而且还会影响 到我国整个法治进程。① 可见,构筑一个全新的人文精神环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任务,这种新人文精神 的核心是将所有人都当作主体来尊重,否定一切将人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的思想和制 度。这与现代行政程序尊重行政相对人、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主体地位的思想不谋 而合。现代行政程序的中心理念就是,改变传统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一味被支配的被动地位, 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利,通过行政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产生实体结果, 通过程序正义吸收不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因此,现代行政程序不仅是民主行政的必要 组成部分,而且是构筑新型人文精神的直接推动力量。 (二)现代行政程序是实现现代行政博弈理论的重要途径 现代行政博弈理论是在对平衡论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被提出来的,所谓博弈就是强调行政 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竞争和合作的关系,主张通过调整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形成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使双方能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进行沟通、配合 和互相监督,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双赢状态,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②这种行政法的博弈要 依靠现代行政程序来实现。 首先,行政法上的博弈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具有平等地位为前提的, 在民主行政中,行政相对人不再像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中那样,一味处于被动服从状 态,而是一个能动的主体,具有了一定的主导地位,可以与行政主体“讨价还价”。在行政 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不可能通过实体法对等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实 现,而只能通过在实体法、程序法和救济法中,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计不同 的分配格局来实现,在现代行政程序中对行政主体苛以义务,赋予行政相对人各种程序性权 利,是实现双方法律地位总体平等的重要途径。 其次,行政法上的博弈也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规定了行政 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内容,正是为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进行博弈的依据以及如何进入、进行、退出博弈的规则。可见,现代行政 程序保证了行政法博弈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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