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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 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 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 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 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 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4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 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 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 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 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 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 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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