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书需 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 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 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 可,应当如实向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贵。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主体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 行政主体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主体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 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 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主 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行政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主体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 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主体共享有关行 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与决定 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 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不得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赵秀斌案最指行第10号]等裁判要旨, 法律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要求,并不排除行政主体的审慎审查义务。 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第47、48条具体规定了听 证规则。 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 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主体印章的许可证、 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 政主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88 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书需 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 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 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 可,应当如实向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主体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 行政主体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主体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 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 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主 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行政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主体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 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主体共享有关行 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与决定 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 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不得 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赵秀斌案[最指行第 10 号]等裁判要旨, 法律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要求,并不排除行政主体的审慎审查义务。 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 46 条规定:“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第 47、48 条具体规定了听 证规则。 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 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主体印章的许可证、 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 政主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