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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 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 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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