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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 作者:徐国栋发表时间:2007-08-06 谢谢大家的掌声,谢谢陈小君副校长的邀请,让我能够在离开中南四年以后 回到这个我曾经工作了十三年的地方。人生中间有几个十三年呢?我生命中很重 要的一段时光是在这里度过的,所以我对这里怀有深厚的感情,对中南的学生包 括厦大的我都是另眼相看。(笑声,掌声。)而且中南的网站我经常访问,我在 上面还有化名的,不过我不能告诉你们。(笑声。)反正回到这里我很高兴,对 中南的学生的偏好也不是完全出于一种地缘主义,而是说我很欣赏中南学生对理 论的热衷。我接触的各个大学的学生都比较多,中南的学生是比较好理论的,这 是很好的。今天能够来着么多(人),也是一个很好的见证。我在全国各地讲过 很多学,发现有两个集团:第一个就是沿海集团,在广东、在上海、在厦门,是 种感受;在西安、在重庆、在武汉又是一种感受。这样人山人海的场面我是很 久没有见到了,所以也感到特别的兴奋。(笑声,掌声。)那么今天我要讲的就 是“民法帝国主义”,这样的一个老题目。事实上我在这里是想作一个解释:民 法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即使是作了一辈子民法的人也不见得搞得清楚的一个 问题。这个问题的来历如何,那么我想以一个引子来开始。 引子: 作为一个民法的职业学者,我从1984年开始研究民法,至近已17年,在这 17年中,有四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 1、民法的命名方法为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法都是以其所调整 的人类的行为类型来命名,如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保 障法等等,他们命名的特征是一目了然,看了名称就知道是干什么的。而民法却 没有告诉我们它所调整哪种人类行为类型,或者告诉我们一个可以实施这种人类 行为的主体。 2、为什么民法的体积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按照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包括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六大部分。每个部分都相当于一个部 门法。例如刑法400多条,而合同法就400多条,所以作为一个民法学者就意味 着加倍的劳动,六倍于其他学者的劳动量。因此每个民法学者毕其毕生精力,只 能穷尽其中一个领域,成为总则的专家,或者是债法的专家,或者是物权法的专 家等等。我想要全面征服这六个领域已经超越了个人的能力。那么,为什么出现 如此的比例失调? 3、为什么在一些民法典中,在一些民法著作中,这些立法者们这些著作家 们,都要义不容辞的首先抛开民法,谈论法的一般问题。例如郑玉波先生的《民 法总论》其中谈到“凡有人类就有社会,凡有社会就有法”,从法的一般现象着 手,最后落实到民法;又如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这本书是对于德国当 时现行法的研究。因为德国人把罗马法作为其现行法,所以他的罗马法在当时德 国是有效的罗马法。这本书开头就是谈法的一般规范,法的一般定义、权利、立 法权的来由、法律规范的特征,最后落实到民法。上个世纪的著作都是如此。从 立法上来看,我们知道法国民法典有一个序题(我们徐涤宇老师翻译成序题), 首先规定是法律生效,即在法律颁布以后离首都每隔500法里生效。在伊比利亚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 作者:徐国栋 发表时间:2007-08-06 谢谢大家的掌声,谢谢陈小君副校长的邀请,让我能够在离开中南四年以后, 回到这个我曾经工作了十三年的地方。人生中间有几个十三年呢?我生命中很重 要的一段时光是在这里度过的,所以我对这里怀有深厚的感情,对中南的学生包 括厦大的我都是另眼相看。(笑声,掌声。)而且中南的网站我经常访问,我在 上面还有化名的,不过我不能告诉你们。(笑声。)反正回到这里我很高兴,对 中南的学生的偏好也不是完全出于一种地缘主义,而是说我很欣赏中南学生对理 论的热衷。我接触的各个大学的学生都比较多,中南的学生是比较好理论的,这 是很好的。今天能够来着么多(人),也是一个很好的见证。我在全国各地讲过 很多学,发现有两个集团:第一个就是沿海集团,在广东、在上海、在厦门,是 一种感受;在西安、在重庆、在武汉又是一种感受。这样人山人海的场面我是很 久没有见到了,所以也感到特别的兴奋。(笑声,掌声。)那么今天我要讲的就 是“民法帝国主义”,这样的一个老题目。事实上我在这里是想作一个解释:民 法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即使是作了一辈子民法的人也不见得搞得清楚的一个 问题。这个问题的来历如何,那么我想以一个引子来开始。 一、引子: 作为一个民法的职业学者,我从 1984 年开始研究民法,至近已 17 年,在这 17 年中,有四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 1、民法的命名方法为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法都是以其所调整 的人类的行为类型来命名,如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保 障法等等,他们命名的特征是一目了然,看了名称就知道是干什么的。而民法却 没有告诉我们它所调整哪种人类行为类型,或者告诉我们一个可以实施这种人类 行为的主体。 2、为什么民法的体积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按照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包括 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六大部分。每个部分都相当于一个部 门法。例如刑法 400 多条,而合同法就 400 多条,所以作为一个民法学者就意味 着加倍的劳动,六倍于其他学者的劳动量。因此每个民法学者毕其毕生精力,只 能穷尽其中一个领域,成为总则的专家,或者是债法的专家,或者是物权法的专 家等等。我想要全面征服这六个领域已经超越了个人的能力。那么,为什么出现 如此的比例失调? 3、为什么在一些民法典中,在一些民法著作中,这些立法者们这些著作家 们,都要义不容辞的首先抛开民法,谈论法的一般问题。例如郑玉波先生的《民 法总论》其中谈到“凡有人类就有社会,凡有社会就有法”,从法的一般现象着 手,最后落实到民法;又如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这本书是对于德国当 时现行法的研究。因为德国人把罗马法作为其现行法,所以他的罗马法在当时德 国是有效的罗马法。这本书开头就是谈法的一般规范,法的一般定义、权利、立 法权的来由、法律规范的特征,最后落实到民法。上个世纪的著作都是如此。从 立法上来看,我们知道法国民法典有一个序题(我们徐涤宇老师翻译成序题), 首先规定是法律生效,即在法律颁布以后离首都每隔 500 法里生效。在伊比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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