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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PA审计笔记第十三章第8页共9页粟米令狐 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捐赠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 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均匀计入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会计制度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己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己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 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以及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 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4、当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存货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己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己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投资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己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05CPA 审计笔记 第十三章 第 8 页 共 9 页 粟米令狐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 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 年均匀计入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1、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会计制度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 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以及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 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4、当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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