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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单位混乱,经营人员素质低,难以做到正 确指导农户进行合理、科学地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 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单位混乱,经营人员素质低,难以做到正 确指导农户进行合理、科学地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 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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