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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 司应于2003年9月30日付款。2003年4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 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5个月期流动资金借款180000元,年利率为6%,每月末偿付利 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4月1日取得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借款 180000 (2)4月30日偿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3)8月31日偿付短期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借:财务费用 900 短期借款 180000 贷:银行存款 80900 应收债权出售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应将所出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 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按借方差额) 其他应收款(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 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金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 贷:应收账款等(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按贷方差额)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财务费用(如有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増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3.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 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 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例12(教材38页):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 司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付款,20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 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 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 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 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甲公司与应收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20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34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 司应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付款。2003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 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 5 个月期流动资金借款 180000 元,年利率为 6%,每月末偿付利 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4 月 1 日取得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借款 180000 (2)4 月 30 日偿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3)8 月 31 日偿付短期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借:财务费用 900 短期借款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 二、应收债权出售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应将所出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 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按借方差额) 其他应收款(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 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金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 贷:应收账款等(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按贷方差额)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财务费用(如有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3.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 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 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例 12(教材 38 页):2004 年 3 月 15 日,甲公司销售一批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30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1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 司应于 2004 年 10 月 31 日付款,2004 年 6 月 4 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 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 263250 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 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 23400 元, 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3400 元,成本为 13000 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 年 8 月 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 23400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甲公司与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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