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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 的,应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关于农药经营的法律规定 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拱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 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 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 营农药。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 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 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 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ˆ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 和用量。 3、关于农药使用的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 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 制定农药转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 提高防治效果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 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 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 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 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 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 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三)对监控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解释,所谓ˆ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 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 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我国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 学品;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4、关于农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的农药 (2)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3)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4)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5)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 其他含衣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上述四类监控化学品以公布名录的形 式实行监控,并且分别实行不同的审批、生产和使用规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 品,需要经过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对第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 的,应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关于农药经营的法律规定 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 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 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 营农药。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 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 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 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 和用量。 3、关于农药使用的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 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 制定农药转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 提高防治效果。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 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 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 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 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 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 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三)对监控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解释,所谓“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 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 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我国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是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 学品;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4、关于农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的农药. (2)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3)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4)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5)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 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 环境。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上述四类监控化学品以公布名录的形 式实行监控,并且分别实行不同的审批、生产和使用规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 品,需要经过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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