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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 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 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 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 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 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6 号,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 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 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 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 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 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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