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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 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 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 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 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 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 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 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 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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