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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 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 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 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主内容必须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 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鸲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 8厘米。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 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 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 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主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 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包裝种子使用种孑标签的包裝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 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 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 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 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品种不同生产方式 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 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4 高度不得小于 1.8 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 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 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 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 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 12 厘米 ×8 厘米。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 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 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 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 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 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 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 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 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 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 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 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 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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