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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 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四年。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 第七十七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 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四年。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 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 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 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 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 种权利。 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 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 文献号 】1-12001 页码,6/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 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四年。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     第七十七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 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四年。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 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 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 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 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 种权利。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 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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