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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付款人在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把汇票交 给付款人 关于在汇票上出现伪造背书的情况下,善意的付款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能 否解除自己责任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按照英国的法律,付款人即使 是善意地向伪造背书后支付了对价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支付了汇票规定的金额, 也不能解除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真正所有人仍有权要求付款人再向他 付一次款。付款人如向该汇票的真正所有人再次付款,他可以向上述执票人要求 返还他所付的金额。但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规定,付款人只负责证明汇 票背书的连续性,而没有义务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因此,善意的付款人经核对背 书的连续性认为合格而向执票人付款之后,即可合法地解除其对汇票的责任 4.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当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向执票人付款时,由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 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与正常付款有所不同,在正常付款的情况下,汇票的付款 人支付了汇票全部金额,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但在参加付款的情况下,参加付款 人付款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之而消灭,而是由参加付款人取得了执 票人的权利,他可以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要求偿还,但不得将该汇票再行背 书转让。而且,汇票一旦由参加付款人付款后,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背书人,即 因之而解除责任 参加付款人可以是参加承兑人、预备付款人或任何第三人。 参加付款应在执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时进行,但最迟不得在作成拒绝付款证 书期限届满的次日进行。 八、汇票的拒付 汇票的拒付( dishonor of bil〕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 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九、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 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 追索权( right of recourse)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如由于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提示时,或付款人、承兑人宣告破产时,则 无须作上述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 protest)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 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 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 件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已在汇票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 切汇票在遭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成拒绝证 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灭。付款人在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把汇票交 给付款人。 关于在汇票上出现伪造背书的情况下,善意的付款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能 否解除自己责任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按照英国的法律,付款人即使 是善意地向伪造背书后支付了对价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支付了汇票规定的金额, 也不能解除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真正所有人仍有权要求付款人再向他 付一次款。付款人如向该汇票的真正所有人再次付款,他可以向上述执票人要求 返还他所付的金额。但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的规定,付款人只负责证明汇 票背书的连续性,而没有义务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因此,善意的付款人经核对背 书的连续性认为合格而向执票人付款之后,即可合法地解除其对汇票的责任。 4.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当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向执票人付款时,由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 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与正常付款有所不同,在正常付款的情况下,汇票的付款 人支付了汇票全部金额,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但在参加付款的情况下,参加付款 人付款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之而消灭,而是由参加付款人取得了执 票人的权利,他可以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要求偿还,但不得将该汇票再行背 书转让。而且,汇票一旦由参加付款人付款后,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背书人,即 因之而解除责任。 参加付款人可以是参加承兑人、预备付款人或任何第三人。 参加付款应在执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时进行,但最迟不得在作成拒绝付款证 书期限届满的次日进行。 八、汇票的拒付 汇票的拒付(dishonor of bill)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 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九、汇票的追索权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 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如由于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提示时,或付款人、承兑人宣告破产时,则 无须作上述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 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 件。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已在汇票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一 切汇票在遭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成拒绝证 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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