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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 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 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 为已经送达。 签字 签字: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七条 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 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 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 为已经送达。 签字: 签字: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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