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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一线希望,刘桂祥拄着双拐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但中兴总公司的答复还是 那句老话:“我们与福利厂签有协议,我们对你的问题不再负责!”刘桂祥提出看协议,但公 司拒绝了。 2001年4月10日,在刘桂祥的强烈要求下,民政福利厂才将保存多年的协 议书复印了一份交给刘桂祥。这份协议书中既没有刘桂祥的签名,也没有人将这份决定他命 运的协议书给他看过甚至说上一声,同时协议书中自己因伤致残的原因与原矿里应负什么责 任竟然只字没提! 当天晚上,刘桂祥含泪写下了《请求解决我因伤致残生活保障问题的紧急报告》。 第二天,他来到新晃县残联请求援助。2001年4月15日,在新晃县残联、县老年科技 学会政法分会的几位同志的陪同下,刘桂祥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郑重地递上了自己的报告 经过几次交涉,2001年5月9日,新晃中兴总公司召开了公司领导人会议,经研究同意 为刘桂祥安一次假肢。 同年6月20日,刘桂祥再次给新晃中兴总公司写了请求报告,在公司领导的批 准下,刘桂祥得到了4000元的生活费。有了这笔救命钱,妻子又与死神擦肩而过。可当 刘桂祥再次向新晃中兴总公司要求对自己的伤残问题作一次性赔偿时,新晃中兴总公司却以 种种理由拒绝了。自己的权益还该不该维护?如果再不请求法律援助,自己的下半生将如何 度过?2001年7月13日,刘桂祥一纸诉状将新晃中兴总公司告至新晃县人民法院,要 求新晃中兴总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7万多元。 2001年8月31日,刘桂祥接到法院一纸不予受理的裁定。刘桂祥不服,上 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2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桂祥因工伤引起的待遇 问题属劳动争议纠纷,刘桂祥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同 时本案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怀化中院驳回了刘桂祥的上诉。万般无奈的刘桂祥只得向怀化 中院提起申诉。 四十四载 刘桂祥终获赔偿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桂祥一案的材料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刘桂祥在发生事 故受伤时年仅8岁,系原新晃汞矿的职工子弟,与原该矿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伤残不属于 工伤事故,不应当由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且刘桂祥历年来多次向中兴总公司反映,要求 解决伤残赔偿等问题。因此,刘桂祥申诉有理,他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2002年6月24日,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新晃县人民法院对刘 桂祥诉新晃中兴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立案受理,并于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庭审中,被告新晃中兴总公司对刘桂祥受伤情况及历年均未解决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 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刘桂祥及其代理律师对此观点给予驳斥与说明。抱着一线希望,刘桂祥拄着双拐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但中兴总公司的答复还是 那句老话:“我们与福利厂签有协议,我们对你的问题不再负责!”刘桂祥提出看协议,但公 司拒绝了。 2001年4月10日,在刘桂祥的强烈要求下,民政福利厂才将保存多年的协 议书复印了一份交给刘桂祥。这份协议书中既没有刘桂祥的签名,也没有人将这份决定他命 运的协议书给他看过甚至说上一声,同时协议书中自己因伤致残的原因与原矿里应负什么责 任竟然只字没提! 当天晚上,刘桂祥含泪写下了《请求解决我因伤致残生活保障问题的紧急报告》。 第二天,他来到新晃县残联请求援助。2001年4月15日,在新晃县残联、县老年科技 学会政法分会的几位同志的陪同下,刘桂祥来到新晃中兴总公司,郑重地递上了自己的报告。 经过几次交涉,2001年5月9日,新晃中兴总公司召开了公司领导人会议,经研究同意 为刘桂祥安一次假肢。 同年6月20日,刘桂祥再次给新晃中兴总公司写了请求报告,在公司领导的批 准下,刘桂祥得到了4000元的生活费。有了这笔救命钱,妻子又与死神擦肩而过。可当 刘桂祥再次向新晃中兴总公司要求对自己的伤残问题作一次性赔偿时,新晃中兴总公司却以 种种理由拒绝了。自己的权益还该不该维护?如果再不请求法律援助,自己的下半生将如何 度过?2001年7月13日,刘桂祥一纸诉状将新晃中兴总公司告至新晃县人民法院,要 求新晃中兴总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7万多元。 2001年8月31日,刘桂祥接到法院一纸不予受理的裁定。刘桂祥不服,上 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2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桂祥因工伤引起的待遇 问题属劳动争议纠纷,刘桂祥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同 时本案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怀化中院驳回了刘桂祥的上诉。万般无奈的刘桂祥只得向怀化 中院提起申诉。 四十四载 刘桂祥终获赔偿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桂祥一案的材料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刘桂祥在发生事 故受伤时年仅8岁,系原新晃汞矿的职工子弟,与原该矿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伤残不属于 工伤事故,不应当由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且刘桂祥历年来多次向中兴总公司反映,要求 解决伤残赔偿等问题。因此,刘桂祥申诉有理,他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受理。 2002年6月24日,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新晃县人民法院对刘 桂祥诉新晃中兴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立案受理,并于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庭审中,被告新晃中兴总公司对刘桂祥受伤情况及历年均未解决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 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刘桂祥及其代理律师对此观点给予驳斥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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