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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设计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对可求得截面内力的混凝土结构构件,采用极限状态设 计法,在规定的材料强度和荷载取值条件下,采用在多系数分析 基础上以安全系数表达的方式进行设计。 3.1,2水工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极限状态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两类。结构构件按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 这两类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并应 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构造要求: 1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结 构的抗倾、抗滑和抗浮稳定性验算。需要抗震设防的结构,尚应 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或采取抗震构造设防措施。 2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3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结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的抗 裂验算。使用上需要控制裂缝宽度的结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 验算。 4地震等偶然荷载作用时,可不进行变形、抗裂、裂缝宽 度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1.3无法按结构力学方法求得截面内力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可由弹性力学分析方法求得截面的应力图形面积以确定配筋数 量,对重要的结构还宜按钢筋混凝士有限元方法进行分析校核。 3.1.4水工混凝土结构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当温度的变化对建 筑物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温度应力计算,并应采取构造措施和 施工措施以消除或减小温度应力。允许出现裂缝的钢筋混凝土结 构构件,在计算温度应力时,应考虑裂缝的开展使构件刚度降低 的影响。 3.1.5在水工建筑物设计中,应考虑作用在结构截面上的渗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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